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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雇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舉辦雇員考試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將左列事項送考選機關核備:
一、主試委員會主試委員長及委員略歷。
二、考試日期及地點。
三、報名日期地點及報名手續。
四、第四條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三、四款規定事項,由各該主試委員會於考試舉行二週前公告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