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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考選部應依典試人力專長類別,分設專長審查小組。
各類別專長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審查委員若干人,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擔任,聘期三年,期滿得予續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