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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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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命題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論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二、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三、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除國文及建築設計外,單獨採申論式試題者,以命擬至多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申論式試題以命擬至多五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