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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應考人所繳證件中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者,餘件或補件雖屬實在亦不予計
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