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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每節考試之開始與結束,以鈴響表示。
電腦化測驗得以電腦系統自動控制考試之開始與結束。
口試與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各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示之。
體能測驗各梯次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得以響鈴、鳴槍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依規定變更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之開始或結束,以適當方式表示之。依規定延長考試時間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