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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廣告活動應以正體字為之。但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本身原有之簡體字文字或標示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