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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於出境前向安置之榮家申請辦理,並依規定辦理有關出境事宜。
就養榮民經查驗或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因罹患重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滯留大陸地區經依規定停止就養,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文件,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給付及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