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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係指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具有學
術地位或在應用工程及技術上有優秀成就之科技研究人員;所稱來臺從事
研究,係指受聘來臺參與研究、規劃、指導、講學等相關事項;所稱延聘
單位,係指申請延聘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之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或特殊
領域之應用工程及技術相關之機關 (構) 、學校,所稱大陸地區科技人士
之眷屬,係指其配偶及未滿十二歲子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