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8 02: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影業務分級審議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五十五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複審費額準用前項分級審議費費額規定徵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