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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廣播、電視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應具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擔任通訊、傳播、法律、財金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三年以上。
二、具有通訊傳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