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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電影片片名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變更電影片片名之理由。
二、電影片無變更情節之切結書。
三、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電影片情節或級別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變更之理由。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分級證明。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