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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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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