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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
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佈點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採樣
佈點數目、佈點位置、採樣深度、污染範圍。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
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