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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檢測及監測。
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查證工作。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之檢查。
四、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核准前之查證工作。
五、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之相關查核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