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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說明書,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說明書後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