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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許可證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文件。
申請登記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二文件。
申請毒性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三文件。
申請前項以外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四文件。
圖表附件:
附件一 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者,應檢附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二 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三 申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PDF
附件四 申請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