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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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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許可執照字號。
二、公司行號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營業場所地址。
四、貯存場所地址(無貯存場所者免登記)。
五、許可執照發證日期。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許可執照字號規定如附表。
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許可執照有誤寫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限期換領許可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