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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示圖案或警語,依環境衛生用藥、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之毒性及產品特性分類,標示警示圖案或顏色,如附件。
污染防治用藥標示警示圖案或警語,參照聯合國化學品標示規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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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