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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申請核准者,應於施用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施用紀錄。前條第二款之施用計畫書及前項之施用紀錄,應保存五年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