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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發之自行清除許可後,始得自行清除事業廢棄物。
下列事業應取得核發機關核發之自行處理許可後,始得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
一、以熱處理法處理事業廢棄物最大月處理量六千公噸以上。
二、以安定掩埋法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最大月處理量十公噸以上或掩埋設計容量四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
三、以衛生掩埋法、封閉掩埋法處理事業廢棄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