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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清除廢照明光源之車輛或其他清運工具,應設置具有標示之堅固貯存容器。
清除過程中,應設置防水措施,並避免發生廢照明光源破裂、溢出、洩漏、飛散、掉落等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