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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所加入之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構總投資比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二、置專任清除管理員一人、處理管理員二人以上。
三、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者,應由乙級或甲級清除管理員、處理管理員負責管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由甲級清除管理員、處理管理員負責管理。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業務範圍以清除處理園區廢棄物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