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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其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繳交
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前項費用成立一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
以下簡稱基金) ,並依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收支
保管及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