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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輪胎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廢輪胎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
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