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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自來水用戶。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該戶戶長。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方式徵收者,為專用垃圾袋購買人。
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