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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者,其員額至少應有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三人,包括二名以上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其中一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擔任專責單位之主管。
圖表附件:
附表一: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ODT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