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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
證明文件影本。但新設事業尚未取得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並經技師簽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及其
工程計畫書與資料。
四、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之預防管理措施及緊急應變措
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變更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未涉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內容變
更者,得免予檢具該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