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港區特性,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作業。
港區水質檢測項目同前條規定;底泥檢測項目如下:
一、應檢測項目:
(一)重金屬。
(二)有機化合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及塑化劑)。
二、選擇檢測項目
(一)農藥。
(二)戴奧辛。
(三)多氯聯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