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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海域水質監測站設置以左列位置為原則: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三、港灣。
四、重要水利用點。
五、其他必要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