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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及其負責人。
二、飲用水設備維護單位或其維護人員。
三、飲用水設備之濾材或濾心定期清洗、更換及管線消毒等維護說明。
四、飲用水設備水質處理或消毒所使用藥劑之種類、用量及名稱。
五、水質檢驗項目及頻率。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