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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私場所使用非屬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燃料,應符合附表規定之成分標準。
圖表附件:
附表.ODT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