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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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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汽車進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一、申請表。
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
三、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