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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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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各種污染物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旋窯及預熱機之排氣以含氧百分率百分之十為參考基準,旋窯及預熱機於起火期間與停車期間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為參考基準。污染物排放濃度(C)校正計算公式如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