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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得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
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
未依前項規定檢舉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
、聯絡電話及地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