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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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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者,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申請前三個月之連續自動監測或排放檢測紀錄及其排放量資料。以檢
測方式申請檢測費用獎勵金者,應檢附申請減量獎勵金所實際支付揮
發性有機物檢測費用之支出憑證。
三、製程或控制設備之操作紀錄及其去除效率計算資料、溶劑使用量及其
成分證明文件及產品生產量等資料;其為改善製程者,應檢具製程改
善說明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檢測或監測紀錄,應至少每季檢測乙次。其為裝置控制設備
者,應檢具至少一次控制設備處理前後同步檢測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