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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所定之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工作資格之一。
圖表附件:
附表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工作資格.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