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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
二、交通事業。
三、財稅金融服務。
四、不動產經紀。
五、移民服務。
六、律師、專利師。
七、技師。
八、社會工作師、醫療保健。
九、環境保護。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十一、學術研究。
十二、獸醫師。
十三、製造業。
十四、批發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