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監場及術科測試監評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擔任學科測試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提供測試場地之學校教師或其他學校之教師。
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年滿二十歲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