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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申請補助者,應自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書或政府委託契約等相關文件影本。
三、職業災害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證明。
四、職業災害勞工薪資證明。
五、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相關證明。
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支付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給付證明。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