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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
一、申請書。
二、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三、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
四、勞動契約影本。
五、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