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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代檢機構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
一、代行檢查區域之大小。
二、代行檢查機械或設備之數量。
三、代行檢查項目之種類。
四、勞動檢查機構之人力負擔。
五、代檢機構之資格條件。
前項指定,必要時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