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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團體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預防技術研發經驗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