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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監察人,應均由本部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第一項監察人,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領域專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