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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