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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者,應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依保險人提供之下列管道,擇一辦理參加本保險: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
三、職業工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