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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但原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得檢附結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結束營業相關證明者,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者,除第一項書件外,應一併檢具投保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