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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外動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港區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準則規定之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國外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港區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一、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二、提貨單。
三、貨品進口報單。
四、切結書,及進儲使用計畫或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