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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1.12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應提供中文
報告書,每件每項目二份,不收取工本費。
前項服務需提供英文報告書者,依中文報告書(不含附件)字數計收翻譯
費,每一千字計收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每份報告書計收製作工本費新臺幣
一百零五元,超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前二項中文、英文報告書之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零五元,超
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