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6: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外,應以中文為限。但下列記載事項得使用外文:
一、化學成分名稱。
二、生物製劑學名。
三、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