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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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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設置單位應組成指定動物傳染病感染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辦理下列事項。但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五人者,應指定專責人員,代替生安會:
一、審核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使用、異動或輸出入。
二、審核使用、保存感染性生物材料之作業場所生物安全等級。
三、審核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以下簡稱應變計畫)。
四、審核作業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五、審核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爭議事項。
六、督導每年辦理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七、督導作業場所人員參加生物安全訓練。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其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管理事項。
九、處理、調查及報告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前項事項辦理情形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第一項生安會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設置單位為機關(構)者,其首長或副首長;為法人或團體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二、作業場所主管。
三、作業場所管理人、工程或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人員。
第一項專責人員應具備生物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及三年以上實驗室工作經驗,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認可之生物安全訓練課程十六小時以上。
第一項生安會或專責人員之組成、指定或異動,設置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